自治县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国家统一审批的减税、免税项目外,对属于本县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税或免税。
自治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的上解税种,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在上解比例或上缴数额方面享受照顾。
第五十九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争取国内外贷款和无偿援助,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分配中央财政借款、上缴资金及各种债券额度指标时,享受国家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适当减免的照顾。
自治县享受国家给予民族地区的无息贷款、贴息贷款和低息贷款的优惠,并充分发挥其效益。
第六十条 自治县建立乡(镇)一级财政。乡(镇)财政管理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第六十一条 自治县加强金融管理,提高金融部门筹集、融通资金的能力和效率。
自治县在信贷方面享受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优惠利率等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
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为金融、保险业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和社会信用环境,维护地方金融稳定。支持和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在自治县内设立分支机构。
自治县金融机构应当综合运用货币市场和资金市场,对自治县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在开发资源、发展多种经济等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应当给予重点支持。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
第六章 社会事业
第六十二条 自治县根据民族特点和地方特点,自主规划、管理和发展教育、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卫生、体育、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等事业,不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和健康水平。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安排社会事业项目和资金,对教育、科技、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卫生、体育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专项扶持的照顾。
第六十三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决定自治县的教育发展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招生办法,并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六十四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不断增加教育投入,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保障水平。
自治县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办学和捐资助学。
第六十五条 自治县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加快发展学前教育,逐步普及高中教育,重视发展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特殊教育,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均衡发展。
自治县在辖区内实施布局调整和学区建设工程,优化配置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公平。根据需要设立以寄宿制为主的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并对家庭困难的寄宿学生给予适当生活费补助。
第六十六条 自治县的满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各类中、高等院校时,享受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的照顾。
第六十七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重视培养和培训师资力量,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对教育教学效果优异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树立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