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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11)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加强公路交通建设,改善县、乡、村交通条件,争取上级国家机关的公路建设项目和专项补助资金,提高辖区内公路等级质量,提高综合交通运输能力。

  自治县加强邮政、通讯、现代网络信息传媒、能源、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立项和加大资金投入的照顾。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实施城镇化发展战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争取上级部门在政策、资金、技术上的支持。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推进产业聚集发展,人口集中居住,土地集约利用,实现县城扩容、中心镇扩张、中心村扩大的目标,逐步提高城镇化水平。

  自治县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城镇建设。鼓励、支持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和就业。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安排城镇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倾斜项目建设资金的照顾。自治县收取的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上缴中央部分外,全额专项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坚持以城带乡、以工哺农,加大公共财政农村投入力度,完善水电路讯气房设施,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按照市场经济需求,加强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矿产品等特色产品交易市场和特色商业街建设,积极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扶持培育骨干商贸流通企业,完善城乡市场体系,繁荣商品市场和民族贸易,满足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市场管理,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的商业、供销、医药企业和新华书店、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享受国家在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给予的优惠政策和照顾。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依照国家规定,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重视发展外向型经济,扶持出口商品基地建设,鼓励地方优势产品出口,推进国内外经贸往来,并享受国家、省相关优惠待遇。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实行开发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破坏者赔偿的生态补偿制度,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推广节能降耗新技术,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促进人口、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

  自治县享受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和生态项目建设的支持。自治县已列为省级以上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的,在生态建设、水土保持、农业项目开发、小流域综合治理等方面,享受省、设区市和受益地区给予项目资金和专项经费的支持。

  自治县享受省、设区市优先在自治县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及安排环境监测站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自治县辖区内的荒山治理、小流域治理,要结合环境保护对砂石、粘土等实行资源化利用,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开发规划方案,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防止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辖区内开发资源、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经营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大对辖区内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扶持力度,利用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加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提高移民生产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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