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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11)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特点、比较优势和财力、物力等条件,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基本建设项目。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项目建设,享受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优先在自治县安排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和深加工等项目的支持。国家和省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由自治县承担配套资金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免除或减少配套资金的照顾。

  自治县可采取特殊的政策措施,加快各类产业园区的规划和建设,引导和支持符合园区总体规划、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市场效益好、循环经济及节能减排的项目和企业入驻,经批准享受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对园区的扶持政策。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制定特殊政策和措施,科学发展地方工业,优化工业产品结构。建设矿业经济区、产业聚集区,提高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在固定资产投资、金融信贷、税收、运输等方面,享受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待遇。

  自治县自治机关重视发展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的生产,照顾少数民族生产和生活的特殊需要。在金银及少数民族特需金银饰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的生产上,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照顾。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大力发展规模养殖业和特色种植业,培育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建设适合本地特点的产业基地,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

  自治县自治机关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自治县自治机关增加农业投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广农业新技术和新品种,健全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自治县自治机关重视粮食生产,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加强粮食市场建设,搞活粮食流通,确保粮食安全。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坚持以营林育草为基础,普遍护林护草,大力造林育草,发展林业草业生产,提高森林植被覆盖率。实行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优化林业结构,发展用材林、苗木花卉种植业和果品产业。

  自治县自治机关保障森林、林木、林地、草场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鼓励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主体承包荒山、荒坡、荒滩、荒丘植树造林。鼓励支持人工草地建设、天然草原改良和饲草饲料基地建设。

  自治县征收的育林基金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规费,专项用于发展自治县林业和维护森林生态环境;收取的草原植被恢复费,专项用于恢复草原植被。

  自治县加强封山育林育草及林业草业有害生物防治,严防森林草原火灾。严禁非法占用林地、草地,严禁乱砍滥伐、毁林毁草开荒和违法木材加工,提倡舍饲圈养。保护野生动植物,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和建设。

  自治县采取措施,发展优质果品产业和桑蚕产业,扩大种植规模,提高产量和质量。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重视畜牧水产业生产,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饲养,加强畜禽水产业生产基地和加工基地建设,支持和引导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向精深加工延伸。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督和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健全技术指导、品种改良、防疫灭病及饲料、产品加工、运销等服务体系,推动畜牧水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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