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2011年3月5日宽城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11年6月9日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经济建设
第五章 财政金融
第六章 社会事业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宽城满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河北省辖区内满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自治机关驻宽城镇。
第三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县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民族团结、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保证
宪法、法律和法规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不违背
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时,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八条 自治县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上,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在财政、金融、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帮助,享受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比照国家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给予的扶持。
第九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法制教育,实行依法治县。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并教育他们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十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继承和发扬优秀民族文化传统。提倡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