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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四十八条 电视新闻和影视节目应当逐步采用中文字幕或者手语翻译。

  电信、互联网等运营企业可以根据残疾人的特点和需求,推出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信息产品和符合残疾人需要的业务服务。

  面向公众服务的重点服务行业应当推广手语。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对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履行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开展与残疾人权益相关的康复医疗、教育培训、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工作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吸收残疾人组织参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联合会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和完成政府委托的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本地区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残疾人权益保障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残疾人联合会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查处,支持残疾人提起诉讼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人权益保障情况进行检查时,应当书面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检查人员和被检查者应当在书面记录上签字;被检查者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该情况。公众有权查阅残疾人联合会的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十二条 残疾人联合会发现有关单位未依法履行残疾人权益保障职责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有关部门收到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残疾人联合会。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处理的,残疾人联合会可以建议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或者残疾人联合会举报或者投诉。

  有关部门或者残疾人联合会应当自受理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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