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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1修订)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201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201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公布 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做好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意见,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确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要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村合并为一个行政村后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列支。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省、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级)和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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