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下列与上位法不一致、不衔接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
宽城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
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县城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对《
宽城满族自治县地方公路条例》作如下修改:
1、将第九条第(二)项修改为:“编制县级公路的建设、养护规划;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规划;”
2、将第三十九条第(四)项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按照《
公路法》第
七十四条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项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按照《
公路法》第
七十七条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六)项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损坏交通标志的,按照《
公路法》第
七十六条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