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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决定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5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宽城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6月9日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决定
(2011年3月5日宽城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部署要求,经对自治县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宽城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决定对《宽城满族自治县地方公路条例》和《宽城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进行修改:

  一、对《宽城满族自治县地方公路条例》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村委会通过一事一议、民主决策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二)删除第十五条第(四)项和第(六)项。

  (三)删除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

  二、对《宽城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已被取消或修改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凡由环卫部门负责保洁或清运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及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使用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在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临时建设按规定标准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将第三十条修改为:“按有关规定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立财政储存专户,专项用于城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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