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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例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5号)


  《河北省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9月29日

河北省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例
(201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健全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制企业。

  本条例所称公司制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条例所称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指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监事。

  第三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监督检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督促公司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及相关工作制度,指导、支持和帮助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董事会,职工董事的比例不得低于董事人数的五分之一;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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