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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管理社会用字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管理社会用字的通知
(凉府办发〔2012〕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自2004年以来,我州开展了大规模的社会用字整治工作,各县市行动积极,工作卓有成效,除会东、会理、德昌、木里、盐源外,其余县市2008年通过了州政府的检查验收。但未通过检查验收的县市社会用字管理工作起色不大,已通过检查验收的县市还存在彝文排序错误、彝文内容乱置、胡乱捡排彝文、彝汉文字体比例失调(彝文字体偏小)、彝文翻译不准确等问题。为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州社会用字的规范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和要求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以国家、省、州关于社会用字管理的规定为依据,以彝文使用为重点,对全州社会用字情况再进行清理整治,基本消除彝汉文社会用字尤其是城镇公共场所用字混乱和彝文使用空白现象,全面实现全州社会用字规范化和双文化的工作目标。
  二、社会用字规范标准
  (一)汉字的使用。一律以国务院1986年10月15日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不得滥用已被简化的繁体字和已被淘汰的异体字,防止出现错别字。
  (二)彝文的使用。一律以国务院1980年8月1日批准的《彝文规范方案》为准。
  (三)彝汉文对照使用书写格式。横写彝文在上,汉文在下;竖写彝文在右,汉文在左;环写彝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者彝文在左半环,汉文在右半环。彝汉文字体大小相当,协调美观。
  (四)在公共场所使用外国文字,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汉语拼音的使用,一律以1958年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为准。拼写汉语,要分词连写,拼写准确。
  三、整治的范围和内容
  全州城镇街道、公共服务行业、旅游景区、景点等凡列入整治范围内的一切社会用字都必须规范化、双文化。
  (一)车站、机场、公园、体育场、展览馆、宾馆、医院、影剧院等牌匾和街名牌、路名牌、地名牌、固定性标语、碑文必须按照规定加用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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