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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监督机构开展其它相关工作,并办理委托手续。

  第四条 监督机构受理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项目下列材料:

  (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限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投标工程项目);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劳务、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合同;

  (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资格)证书;

  (七)施工、监理单位派驻项目施工管理、监理人员的任命(聘任)文件和执业资格证书;

  (八)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

  (九)应当提交的其它资料。

  监督机构应当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表的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五条 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制订监督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内容应当包括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抽查内容与方案,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内容与方案,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工程实体质量抽测内容与方案,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内容与方案,实施监督的措施及责任落实人员等。

  第六条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情况;

  (二)有关项目管理人员到位和履行质量管理职责情况;

  (三)项目质量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四)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隐患和问题落实整改情况。

  第七条 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主要检查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情况,实体外观质量及尺寸,施工质量控制资料,重要和隐蔽部位施工情况及施工过程拍摄的照片或视频等。

  第八条 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工程实体质量抽测,可采用便携式检测仪器检测,或在监督人员见证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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