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相关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三)市级科学技术计划优先支持由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领衔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项目;
(四)优先推荐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者其他荣誉称号;
(五)优先解决配偶、子女的户口以及子女入学、入托等事宜。
第三十条 本市营造有利于科学技术人员进行科学研究的良好环境。科学技术人员应当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努力提高自身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水平。
第三十一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评价制度。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其评价结果作为对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支持和对其负责人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本市建立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市和区、县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市和区、县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区、县科学技术经费投入情况纳入区、县人民政府年度考核范围。
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和措施,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逐步提高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以下事项的投入:
(一)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二)重大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和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
(三)从事应用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运行资金;
(四)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
(五)科学技术普及、交流与合作;
(六)科学技术奖励;
(七)知识产权资助;
(八)其他与科学技术进步相关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度。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