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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的通知

  (二)各承办单位应按要求积极办理,不得延误。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申请延期,并按新批准的期限办结。

  (三)涉及其他部门和地区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办理结果由主办部门负责汇总上报。

  (四)如实反映情况,严禁推诿搪塞、互相扯皮、甚至拒不办理等不良作风。凡是应办的事项,要及时办理,短期内难以办理的,要列入计划逐步办理;由于政策、权属或其他条件所限,确实不能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九条 督查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职权,坚持实事求是,搞好调查研究,客观真实地反映督查情况,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的决定,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做到情况清楚、督查有力、反馈及时。

  第十条 政务督查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州政府秘书长主管州政府政务督查工作。

  (二)政务督查室负责督查州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指示)和交办事项、州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事项、州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和重点工程,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指导督查网络业务活动,办好《政务督查通报》。

  (三)政府各部门负责本系统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负责承办政务督查室交办的督查事项。

  (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对所承办的督查事项认真办理。

  (五)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衔接、协商,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政务督查工作人员根据需要,可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经领导授权组织召开有关部门会议,进行督查协调。对承办部门可以巡查、质疑和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政务督查工作实施考评制度。政府督查部门对承办情况,通过《政务督查通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对工作任务完成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承办落实不力、敷衍推诿、贻误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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