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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的通知(2012修订)


  第二十八条 州直各部门要求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必须先请示,分管副秘书长应严格把关。同意发文的,发文单位须将代拟稿、背景材料及电子文档等一并送州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和文书科对部门代拟稿或转发稿进行认真审核(修改较大的,送原报文部门重新审核)后,再按程序呈批。

  对州直各部门要求经州政府同意,以部门名义制发的公文,比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对各县市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应根据精简公文的原则认真把关。

  (一)可以当面商谈或通过电话解决问题的,不予行文。

  (二)纯属部门职责范围内日常业务事项,由部门行文。

  (三)省政府及办其办公厅文件已发至县市或在《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上登载了的,不再转发;确需转发的,由部门自行转发;要求州政府制发的文件,如未提出具体措施或新的意见,照抄照搬的,不予行文。

  (四)省政府各部门来文(包括主送州政府)需转发的,由有关部门转发。

  (五)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办理的事项,原则上由州主管部门研究上报。重要事项确需以州政府名义报批的,应征求州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州政府领导审定后再行文上报。

  (六)除省政府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再行文成立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经州政府批准同意设立的非常设机构,由主管部门征求成员单位意见,未征求意见的,不予行文。

  (七)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召开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所形成的会议纪要等文件,由其自行印发。

  (八)经州政府批准、州直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工作会议,会议通知由部门发出(通知中可冠以“经州人民政府同意”)。以州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会议通知由州政府办公室发出。

  (九)州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工作会议,文字材料和州政府领导的讲话,由部门印发。

  (十)州政府领导在部门会议上的讲话材料,经领导本人同意后,由部门或有关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全文或摘要。

  第三十条 主要文件及其适用范围

  (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件(恩施州政发、恩施州政规)》,主要适用于部署全局性工作,发布比较重大的对全州有普遍指导作用的文件,发布规范性文件;施行行政措施,发布重要决定、命令、指示、通告、通报;下达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转州政府职能部门或县市带有普遍指导作用的重要请示、报告、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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