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社区服务内容,提高社区建设水平。
1、社区居委会通过依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履行组织群众、服务群众、服务居民、社区管理、社会监督等职能,开展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等自治活动。主要任务:一是宣传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二是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三是调解民间纠纷。四是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五是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安置、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青少年教育及社区矫正等工作。六是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2、社区居委会要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依法有序开展居民自治活动。在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指导下开展社区管理和服务,接受基层政权的业务指导。同时,要积极探索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立健全以社区居民大会、社区居委会、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为基础的居民自治机制,提高社区自治能力。
3、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部门对口培育、社区牵头组织、居民广泛参与的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机制。优先发展服务类,重点扶持慈善类,规范引导活动类社会组织。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推动志愿者注册制度,培育社区志愿服务意识,弘扬社区志愿服务精神。每个社区都要建立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慈善、治安应急、志愿服务等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二)强化组织领导,充实工作力量,完善社区运行机制。抓住省委省政府出台加强社区建设工作意见的契机,加大工作力度,上下同心,各方支持,形成促进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努力提升我州社区建设整体水平。一是县、乡党委、政府要把社区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将其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乡(镇)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社区建设,调配专人负责,从组织领导上为社区工作提供保证。未进行选举产生居委会成员的社区,镇政府要调剂安排3-5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负责社区工作。要根据社区工作需要解决若干名聘用制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要占到60%以上,平均年龄不超过40岁,月报酬不低于800元。二是保持社区工作人员队伍相对稳定,经选举产生的社区居委会成员,未经法定程序不能随意被免职、撤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内定、抽调居委会成员。积极探索从优秀社区工作人员中选拔、考录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有效方法,对社区工作者给予适当照顾。
(三)加大投入,改善社区硬件设施。州、县人民政府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逐步解决我州社区办公用房紧缺的问题。将社区办公、服务(含社区警务室、居民活动场所等)用房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新建的社区办公、活动用房,由城建部门按社区所辖区域选址,进行统一设计,社区办公室、警务室、民主议事室、文化活动室要按要求达到“四室合一”的标准,整体使用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与此同时,着手解决社区办公经费问题,每个社区每年办公经费不低于2.5万元,除省上每年为每个社区补助1.5万元外,州、县财政每年为每个社区各配套5000元。州、县政府要将以上费用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以确保社区工作的正常运转。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合作,特别是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社区建设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财政、审计部门要根据《
审计法》、《
会计法》的规定,对社区建设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年初纳入审计工作安排,进行一年一审,以确保社区工作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得当、有效使用。已建成的社区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不得利用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从事与社区建设无关或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准出租、出售、抵债、抵押、转让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对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社区用房,要按照“拆一还一”原则,由规划、建设、民政等部门会同县社区建设领导协调机构,监督开发单位采取新建或资产置换的方式解决,确保社区资产不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