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在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州民政局牵头成立全州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民政局(简称“危改办”),负责日常工作。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在工程实施中要提前介入,全程监督。同仁、尖扎两县和危房改造工程实施乡(镇)也要建立相应的机构,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危房改造工程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工作。
(二)明确职责,密切合作。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在州、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州政府统筹负责全州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各项工作,审查县级规划和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各县开展危房改造工作。县政府作为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的责任主体,具体组织承担和落实各项任务,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规划及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州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小组负责下达年度改造计划,组织对各地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的检查、监督、考核和验收。各乡(镇)要抽调人员,采取分片包干等形式,负责组织危房改造项目的实施。要建立严格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州与县签订目标责任书,县与乡(镇)也要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和责任,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各县民政、建设、财政、农牧、国土资源、税务、审计、残联及各涉农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及时解决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三)严格程序,规范管理。
1、坚持规划先行。同仁县、尖扎县危改办要会同建设部门,以县为单位,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因地制宜制定科学合理的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规划,严格按有关程序报批,同时报州危改办、省危改办备案。对没有规划或规划不合格的,一律不予安排和实施危房改造工程。要加强引导,统一规划,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要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规划一经审定,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危房改造专项规划要在一定范围内统一设计、统一标准,考虑群众意愿、自然村落布局,体现地域特色。
2、严格危房改造对象审批程序。为使危房改造工程有序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县在确定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对象时要实行 “三级审核、三榜公示”, 严格按照个人申报、村(社)评审、乡(镇)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的工作程序进行,对住房档案实行统一编号,对危房改造户明确标识,统一挂牌,确保客观公正。
3、强化项目审批,认真组织实施。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项目必须充分尊重困难群众意愿,集中连片建房和分散建房按照村组统一规划,由乡镇政府上报县相关部门及危改办审批。自行改建应符合新农村建设统一规划要求。各县危改办按照本级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会同财政部门落实本级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并及时下拨上级补助资金。统建或集中连片设计方案要经过县建设管理部门的专业审查批准,乡镇和村(社)要细化具体建房方案,严格建房标准,统一组织实施。分散建房由乡(镇)政府统一组织、村委会负责具体实施。
4、建立考核奖补机制。建立州、县两级监督检查考核制度,由州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小组对各地危房改造工程进行实地抽查和验收,依据规划和实施方案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质量监督检查,确保质量符合建筑设计和使用要求。为保质保量完成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任务,根据省政府决定,建立以奖代补机制,奖补资金与各地危房改造的实际情况挂钩,对工作突出的地区给予重点扶持和奖补,对工作推进不力、完不成任务的地区,将扣减相应的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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