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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和《徐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和〈徐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1年12月8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1月29日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和《徐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1年12月8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和《徐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1、将第二十条第三款中的“不委托灭治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委托白蚁防治机构强制灭治,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承担。”删除。
  2、将第二十五条中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委托鉴定,鉴定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实施涉及房屋安全行为的单位、个人承担,并”删除。
  二、徐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
  1、将第二十一条中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停止施工或者取水”修改为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取水”。
  2、将第二十二条中的“强制拆除、封闭取水井”修改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代为拆除、封闭取水井,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强制拆除、恢复原状”修改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代为拆除、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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