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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九)能力和队伍建设项目。主要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环境监管人才队伍建设和环境管理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共计41个,投资47亿元。

  (十)环境科技与研发项目。主要包括环境瓶颈问题解析与突破、先进技术成果推广示范及环境标准体系建设项目,共计261个,投资40亿元。

  五、综合保障

  (一)巩固和完善环保工作大格局

  以总量减排、重点流域区域治污考核和生态省建设等重点工作为抓手,积极发挥环保部门参谋协调作用,巩固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政协监督、政府负责、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努力的环保工作大格局。完善符合我省省情的地方政府环境绩效评估激励约束机制,将污染物总量减排、环境质量改善、环境风险防范、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域大气联防联控目标的完成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继续实施生态省建设市长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建立重金属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重大环境事件和污染事故的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修订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出台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等法规。完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继续完善和实施分阶段逐步加严的地方排放标准,使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有机衔接。探索制定符合山东实际的清洁生产地方标准,建立健全符合山东实际的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工程技术规范,环保标志产品标准、环境友好型产品标准等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标准体系,引导绿色生产、绿色流通和绿色消费。

  (三)理顺环境政策体系

  发挥价格杠杆作用,进一步理顺资源价格体系,出台中水价格,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用于污泥处理。对两高一资企业、资源能源消耗大的行业,推行差别电价、水价政策。进一步扩大排污费征收面,合理提高收费标准,开展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收费试点,加大排污收费稽查力度。开展区域(流域)、行业排污权交易试点。进一步加大政府的环保投入,并向公益性项目倾斜。建立完善规模化退耕还湿的推进机制和生态补偿政策,修订“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完善绿色信贷政策,建立绿色信贷责任追究制度。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探索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探索建立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制度。完善鼓励社会绿色消费、政府绿色采购的有关政策。加快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推进污染防治设施专业化、市场化运营步伐,积极探索开展在线监控设施运营管理的TO模式(转让-经营模式)改革。

  (四)健全环境科技体系

  深化环境科技体制改革,优化整合环境科技资源,推动资源共享和供需对接。以环保产业研发基地为平台,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结合国家污染防治重大专项的实施,开展再生水利用的生物安全和化学安全、湿地植物综合利用、农村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湖泊污染治理技术等前瞻性、基础性和关键性技术研究,加大先进实用治污技术推广力度。积极开展国家级和省级环保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开展支撑环境管理和科学决策的应用性研究,建立经济、能源、环境诊断与联动系统。积极引进资金、智力、项目,开展人员交流与培训。做好ODS(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POPs(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控制等环保国际履约工作。

  (五)完善行政监管体系

  夯实监测、监察、环评和应急四大基础,努力提高环境监管和安全防控水平。积极推进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胶东半岛高端制造业生产基地、日照钢铁精品基地、省会城市群经济圈建设的战略环评,以及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集团、工业集中区规划环评工作,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参与宏观调控的作用。严格执行“先算、后审、再批”的环评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原则,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导向,继续完善“区域限批”、“流域限批”、“行业限批”、“企业限批”等措施。严格落实“四个办法”(《全省重点企业监管办法》、《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办法》、《全省主要河流水质监测办法》、《全省17个设区城市建成区空气质量监管办法》),强化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后的督查力度。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完善环境信访、媒体曝光与环保执法监督联动机制,依法严肃查处破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行为,严厉打击利用罐车非法倾倒有毒有害污染物质等环境违法行为,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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