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加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新建燃煤机组全部配套建设脱硫设施,脱硫效率达到95%以上。未脱硫的现役燃煤机组应加快淘汰或安装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已投运脱硫设施应进行更新改造,综合脱硫效率提高到90%以上。现有火电机组已建脱硫设施,凡设置脱硫烟气旁路烟道的,实施旁路烟气挡板铅封,脱硫效率提高到80-90%。燃煤电厂应配置分布式计算机控制系统(DCS)和工况在线监测与分析系统。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新建烧结机应配套安装脱硫设施。现役钢铁烧结机及年产量100万吨以上的球团设备全部配套建设脱硫设施,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0%以上。石油炼制行业加热炉和锅炉全部配套烟气脱硫设施,综合脱硫效率达到70%以上。焦化行业炼焦炉荒煤气全部实行脱硫,H2
S脱除效率达到95%以上。规模在35吨以上、二氧化硫排放超标的燃煤锅炉全部安装烟气脱硫设施,建设低氮燃烧示范工程。循环流化床锅炉脱硫设施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备。
实施氮氧化物污染控制。新建燃煤机组全部配套建设脱硝设施,脱硝效率达到80%以上。现役单机20万千瓦(不含)以下机组,全部安装低氮燃烧器,脱硝效率达35%;现役单机20万千瓦以上机组,全部建设脱硝设施,脱硝效率达70%。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球团设备烟气脱硫,建设脱硫脱硝一体化示范工程。水泥行业日产规模大于2000吨熟料的生产线进行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烟气脱硝设施。新建大中型燃煤锅炉全部安装脱硝设施,35t/h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安装低氮燃烧器,脱硝效率不低于30%。
加大颗粒物污染防治力度。全面强化工业烟(粉)尘污染防治,原、辅材料堆料扬尘控制。完善现有重点污染源监控系统,必须配套建设防风抑尘网、设立密闭堆场、安装自动喷淋装置。烟尘排放浓度超过30mg/m3的火电厂,必须进行除尘设施改造。未采用静电除尘器的钢铁行业现役烧结(球团)设备全部改造为袋式或静电等高效除尘器。推广使用干熄焦、转炉干法除尘技术,加强工艺过程除尘设施配置。2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应安装静电除尘器或布袋除尘器,鼓励20蒸吨以下中小型燃煤工业锅炉使用低灰优质煤或清洁能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村)拆迁、改造,物料运输、周转等产生扬尘的环节采取抑尘、降尘措施。推广城市街道保洁湿式清扫方式。城市及近郊交通干线2公里可视范围内,不得从事采石、破碎、加工、碎石堆放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拓宽秸秆综合利用渠道,严格控制秸秆焚烧。
有效控制工业异味。加强有毒废气环境管理,开展有毒废气监测。加强石化行业生产过程排放控制,推进燃料油和有机溶剂输配及储存过程的监测监管,减少泄露。鼓励溶剂和涂料使用类企业使用水性、低毒或低挥发性的有机溶剂,建设有机废气回收利用与治理设施。减少精细化工行业有机废气产生点位,完善有机废气收集系统。禁止露天和在居民区内进行喷漆、喷塑、喷砂、制作玻璃钢和机动车摩擦片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作业。所有加油(气)站、储油(气)库安装密闭措施和油气回收装置。
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按国家要求,实施国家第IV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全面提升车用燃油品质,鼓励使用新型清洁燃料。到2015年,全部机动车使用国IV油品。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加速高排放的老旧汽车、“黄标车”和低速载货车淘汰进程。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机动车环保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年度审验,不得通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定期审验。全省机动车年审排气污染物同步检测率达到100%。倡导绿色交通模式,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在城市公交系统推广清洁代用燃料汽车。加强非道路移动源和船舶污染控制。
加强城市噪声监管,建设宁静社区、宁静城市。建立二氧化碳等主要温室气体省级排放清单。开展低碳经济试点,推进低碳政府机关示范、低碳技术创新、低碳产品认证和低碳社区建设。
(四)典型示范,把土壤污染防治摆上重要位置
深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成果,客观评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开展土壤环境功能区划,明确分区控制原则和措施。建立土壤污染、工业场地和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动态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加强监测、评估,强化土壤污染的环境监管。在土壤污染调查的基础上,优化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建立土壤污染监测体系,对粮食、蔬菜基地等重要敏感区和浓度高值区进行加密监测、跟踪监测和风险评估,建立优先修复污染土壤清单。根据监测评估结果,划分特定农产品的禁止生产区域,在禁止生产区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和进行土壤污染修复,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强城市和工矿企业场地污染环境监管,开展企业搬迁遗留场地和城市改造场地污染评估,将建设场地环境风险评价内容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禁止未经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地进行土地流转和二次开发。对土壤污染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区域,要实施居民搬迁,并防止污染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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