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宽工程减排领域,深挖减排潜力。重点抓好电力、钢铁、造纸、纺织印染、化工等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工作。进一步挖掘工程减排潜力,继续实施工业企业深度治理、城镇污水处理厂新(扩、改)建、再生水利用和人工湿地水质净化等水污染物减排工程。推进畜禽养殖业和种植业污染治理。加大冶金、建材、有色、石化、焦化、燃煤锅炉、交通运输等非电行业脱硫工作力度。重点抓好电力、钢铁、建材、化工、石油炼化等行业脱硝工程建设。
拓展管理减排途径,确保减排实效。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不断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积极鼓励、引导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依法强化“双超”(指产生和排放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控制指标)、“双有”(指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把清洁生产审核作为环保审批、环保验收、核算污染物减排量、安排环保项目的重要因素。到2015年,全省重点企业全部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全面开展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规范化和系统化建设,所有企业必须持证排污。落实修订后的四个流域性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新要求,制定并实施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进一步加强监管,提高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效率,确保减排工程发挥实效。重点加强火电行业脱硫设施管理,实施脱硫烟气旁路烟道铅封和循环流化床炉内脱硫工艺“三自动”等管理减排措施。严格执行老旧机动车淘汰制度,加快淘汰“黄标车”;全面供应国IV油品,大力推广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减少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
(二)全面构建“治、用、保”流域治污体系,实现全省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进一步加大工业点源治理力度。按照《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四项标准修改单要求,以造纸、纺织印染、化工、制革、农副产品加工、食品加工和饮料制造等行业为重点,开展新一轮限期治理工作。抓好城市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管网敷设、除磷脱氮、污泥处理设施建设,到2015年,新(扩)建污水处理厂180座,新增处理能力300万吨/日以上;改造升级污水处理厂14座,改造处理能力60万吨/日以上;配套管网建设9002公里,城市建成区彻底解决污水直排问题,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转负荷率平均达到80%以上,城市和县城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新建90座污泥处置设施,新增污泥处置能力2500吨/日以上,污水处理厂污泥基本得到无害化处置。加大渔业、畜禽养殖和航运污染治理力度。到2015年,南水北调东线及省辖淮河流域,农田测土平衡施肥覆盖面积达到100%,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实施南四湖、东平湖湖区功能区划制度和养殖总量控制制度,取消人工投饵料鱼类网箱、围网等养殖方式。强化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鼓励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污染物统一收集和治理,全省80%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配套完善固体废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关停38家水产养殖场。
促进再生水资源循环利用。提高工业企业再生水循环利用水平,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0%。大力提高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能力,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建设,城市回用水利用率达到15%以上。结合截蓄导用工程建设,以枣庄、济宁、泰安、菏泽等市为试点开展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
以南水北调沿线为重点,全面落实湖泊生态保护试点方案规定的各项任务,加大退耕还湿、退渔还湖力度,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全面推进环湖沿河沿海大生态带建设,到2013年通水前,南水北调山东段干线控制点位达标率100%。加强面源污染防治,全面实施农田测土配方施肥,减少农药、化肥等造成的面源污染。实施面源总量控制试点示范,研究建立面源污染减排核证体系。
加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制定实施超标和环境风险大的饮用水水源地综合整治方案。严厉查处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水源保护区外汇水区有毒有害物质的管控,严格管理与控制第一类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加强水质监测,对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每年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到2015年,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不低于90%。逐步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普查,在地下水污染问题突出的工业危险废物堆存、垃圾填埋、矿山开采、石油化工行业生产等地区,筛选典型污染场地,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到2015年,平原区和岩溶区等部分人为污染地区地下水水质在保持稳定的基础上,地下水水质逐步得到改善,城镇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水质明显改善。
(三)突出重点,实现大气污染防治新突破
把握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三个关键,突出工业废气及异味治理、扬尘污染防治、汽车尾气排放控制三个重点,健全法律法规,理顺工作机制,努力实现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新突破,空气能见度大幅提升,空气质量改善走在全国前列。到2015年,全省17城市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平均浓度比2010年改善20%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