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水务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11〕10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市水务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实施办法
(市财政局、市水务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委发〔2011〕12号)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人行成都分行《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具体事项的通知》(川财综〔2011〕44号)要求,我市自2011年7月1日起,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为规范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计提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计提口径
市和区(市)县财政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按照10%的比例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在地方国库中实行分账核算,并在《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增设“103014805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科目,反映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不得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入水利建设基金管理。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已经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一划入“103014805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科目核算管理。
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计提办法
(一)按季度计提。市和区(市)县财政在每年4月、7月、10月的10日以及决算清理期结束前,分季度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第四季度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可与年终清算合并进行。如遇法定节假日,可相应顺延计提时间。具体计提公式为:
各季度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各季度1030146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各季度1030148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各季度103014802目补缴的土地价款-各季度103014803目划拨土地收入-各季度103014899目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各季度21208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各季度21210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各季度2120802项土地开发支出-各季度2121002项土地开发支出-各季度2120805项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各季度2120806项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各季度2120809项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