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医疗费以7500元免费治疗金额为限,按实际住院费用据实结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承担70%,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30%。
(三)救助对象住院时间满90天,应按一次性免费住院医疗救治待遇办理住院费用结算;90天以后的医疗费用按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执行。一次性免费住院医疗救治待遇享受年度按出院时间所在年度确定。
(四)救助对象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支,救助对象出院后,由当地残联随同住院医疗费用一并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五)救助对象免费住院医疗救治期间,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免费住院费用结算情况告之患者或其监护人,但不得收取患者或其监护人任何费用。
五、加强领导
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是本区域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阳光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完善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规划,定期研究,抓好落实。市、区(市)县两级财政、卫生、民政、人社、公安、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阳光救助工作。要大力宣传救助政策,使广大群众了解、支持政策实施,充分保障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享有基本医疗服务权益,消除社会偏见,同时也要促使患者家庭积极履行监护责任,及时让病情稳定的康复期患者回到家庭、回归社区。要加强督导和检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阳光救助工作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成都市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阳光救助申请表
区(市)县 №: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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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 别
| 男□ 女□
| 民 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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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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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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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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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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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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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 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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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诊断机构意见
| A.住院治疗□
B.特殊门诊治疗□
| 诊断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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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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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患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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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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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情况
| 1. 城乡“低保”(包括城市“三无”对象)□
2. 农村“五保” □
3. 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 □
4. 其他 □
| 户口类别
| 农业户口 □
非农业户口 □
|
享受医疗保险情况
|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2.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档□二档□三档□)3.享受其他医疗保险 □(享受的其他医疗保险是 ) 4.无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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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或监护人申请
|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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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村)委会意见
|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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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残联意见
|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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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县民政局审批意见
|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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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县残联 审批意见
|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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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审批意见
| 同意发放“阳光救助卡”中的 (蓝卡/红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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