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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阳光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申请程序。救助对象或其监护人持身份证、居住证、《低保证》或《低收入认定告知书》或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意见书》,向户籍或居住地街道(乡镇)残联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成都市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阳光救助申请表》(见附件)。
  (二)审批程序。街道(乡镇)残联组织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成都市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阳光救助申请表》的初审,属于民政救助对象,报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审批后交区(市)县残联备案,其余对象报区(市)县残联审批。区(市)县残联、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由残联对审批合格后的所有对象发放“阳光救助卡”,其中民政救助对象发放“阳光救助卡”蓝卡,其余对象发放“阳光救助卡”红卡。“阳光救助卡”发放名单同时抄送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三)参保程序。持“阳光救助卡”蓝卡的人员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持“阳光救助卡”红卡的人员由残联统一组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筹资期外,由残联、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开辟专门通道,保证救助对象参保。

  (四)就医程序。救助对象凭“阳光救助卡”和“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医疗救治;经门诊特殊疾病审核通过的患者在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机构享受治疗;经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患者,凭“阳光救助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享受免费住院医疗救治。
  (五)社区管理程序。各街道(乡镇)成立包括社区医生,残联、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以及各村(居)委会主任在内的社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个案管理小组,按照职能分工分别或共同开展线索调查、社区访视、健康指导、康复和生活救助、就业指导、应急处理等各项工作。
  四、费用结算
  阳光救助费用每半年结算一次。各区(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简化费用结算流程。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成都市医疗保险精神病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中的定额结算标准执行,按实际住院天数据实结算。免费住院时间满90天,按定额支付协议标准结算不足7500元的,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足7500元;住院时间不足90天,按照定额支付协议标准不足阳光救助日标准(7500/90=83.3元)的,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实际住院天数补足差额[(阳光救助日标准-定额支付协议日标准)×实际住院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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