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阳光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11〕10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阳光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深入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阳光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为巩固2009年以来我市实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阳光救助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优化救助流程、提高救助标准,努力提高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生命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深入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阳光救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
具有我市户籍,或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享受市民待遇的居民,并属于民政救助对象(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低保边缘群众或者残联优先救助对象,经卫生部门指定的精神疾病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诊断,确诊为重性精神疾病的患者。
二、救助内容
(一)实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100%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救助对象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档个人缴费标准参保。低保边缘对象和残联优先救助对象由残联资助参保,民政救助对象由民政部门资助参保。
(二)实施医疗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免收救助对象门诊挂号费,属于门诊特殊疾病范畴的精神疾病患者按照现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享受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特殊门诊预付费降低50%;救助对象每年可享受一次免费住院医疗救治,免费住院时间最长不超过90天,免费住院医疗救治期间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每日14元的生活救助。
(三)实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100%建立社区档案。在尊重病人隐私基础上,将80%以上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纳入社区管理,救助对象100%纳入社区管理,免费提供服药指导、健康教育和病情监测。在社区基本公共卫生经费中按照社区人口每人2元的标准,列支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经费,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访视、健康指导和病情监测等支出。
(四)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建设市级示范型“阳光家园”,各区(市)县、街道(乡镇)建立相应标准的“阳光家园”,开展精神疾病患者康复托养服务,免费提供康复训练和生活技能培训,促进其回归社会。“阳光家园”机构建设及运行费用,在残联、卫生等部门和单位“阳光家园”计划专项补贴、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精神卫生专项等经费中列支。
三、救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