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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五)加强知识产权服务。 为台资企业办理专利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对台资企业申请境内外发明专利给予资助。支持台资企业申请认定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并实行与内资企业相同的申请程序和认定条件。

  (十六)鼓励台资企业创立自主品牌。 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奖、江西省著名商标等。

  (十七)促进台资企业转型升级。 引导台资企业利用保险等手段提高市场应变和抗风险能力。支持台资企业扩大内销,建立内销市场网络体系。将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支持加工贸易型台资企业创立内销品牌。积极引导台湾企业培训辅导、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机构落户我省,对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提供专业辅导和优质服务。

  五、加强企业和项目服务

  (十八)加快项目核准速度。 支持台资项目进入全省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审批,凡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台资项目均进入绿色通道,实行统一受理制、项目代办制、快速转办制、并联审批制和办结告知制,缩短项目审批时限。支持大型台资项目列入全省重大项目调度会,帮助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审批、用地、环评、安评等问题,并在满足项目建设条件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

  (十九)优先保障项目用地。 建立项目用地保障机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各地产业布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的台资项目,优先保障项目用地。保障农业项目土地供应,允许台商租赁或转包农业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等已成片流转的土地,所在地政府在保护承包农户权益和不改变农用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协助做好土地使用权流转相关服务工作。

  (二十)保障企业用工需求。 根据台资企业用工需求,多渠道推荐人才到台资企业就业,并适时为台资企业举行专场人才招聘会。指导和支持台资企业与省内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岗前培训,提升职工技能,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贴。

  (二十一)放宽企业出资到位期限。 对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无违法记录,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及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

  六、提升服务水平

  (二十二)提供办事便利。 建立台资企业办理涉税“绿色通道”,为台资企业办理纳税申报提供便利,推行纳税提醒服务。开辟台胞办理出入境手续“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批;提供签注到期提醒服务,避免发生超期居留情况;力争在昌北国际机场设立台胞口岸签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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