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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主要河道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制度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主要河道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制度的通知
(成办函〔2011〕24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全市水环境综合治理,推动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岷江沱江流域试行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制度的通知》(川办函〔2011〕200号)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主要河道跨界断面实行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主要河道跨界断面水质监测数据为依据,实行经济补偿机制,加强环境监管,强化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治理水环境污染的主体责任。通过试点探索,构建规范有效的流域水环境污染防治机制,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实施范围及内容
  对各区(市)县主要河道跨界断面水质实行分级别、分浓度考核。考核因子为高锰酸盐指数(CODMn)、氨氮(NH3-N)。跨界断面、对照断面及考核因子可根据水质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三、扣缴标准
  根据河流流量、水环境敏感程度和水质管理目标,将岷江、沱江流域干流跨界断面确定为一级扣缴断面,岷江、沱江流域重要支流跨界断面确定为二级扣缴断面,其他定为三级扣缴断面。扣缴基数为一级断面50万元,二级断面30万元,三级断面20万元。
  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每月对区(市)县考核断面实行单因子评价,资金扣缴金额按超标倍数计算,计算方式为断面水质超标最高因子的超标倍数乘以扣缴基数。对入境对照断面水质达标、所考核的出境跨界断面水质超标的,按上述计算方法进行扣缴。对入境对照断面水质超标、所考核的出境跨界断面水质超标程度与入境对照断面水质一致或好于入境对照断面水质的不予扣缴;超标程度继续增大的,在扣除入境对照断面水质超标影响的基础上,按上述计算方法进行扣缴。对所考核河流发源于本地、无入境对照断面的,其出境跨界断面水质达到规定水质类别标准的不予扣缴;超过规定水质类别标准的,按上述计算方法进行扣缴。对照断面与跨界断面之间,涉及2个或2个以上的区(市)县支流或排水口汇入,其水质劣于对照断面的,对相关区(市)县实行平均扣缴,申请减免扣缴的由其自行举证,市水务局进行确认。同一区(市)县所有超标断面实行累计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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