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的通知

  (一)本地区国资监管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责定位、监管范围发生重大变动的;
  (二)本地区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等情况以及所出资企业汇总月度及年度财务情况;
  (三)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应当严格依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监督事项,上级国资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约谈、书面督办、专项检查、派出督察组等方式,督促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下级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有关事项处理情况。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个人,上级国资监管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在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或者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向下级政府或下级国资监管机构提出处理建议;对超出国资监管机构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有关机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省国资委对市州国资监管机构有关国企改革、国资监管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工作进行专项或年度综合考核评比,并将考核评比结果予以通报。
  具体考评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省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市 州国资监管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省国资委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向市州人民政府通报有关情况,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市 州国资监管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指导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州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湘国资〔2006〕177号)同时废止。

lar_567555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