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原则,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坚持省、市州、县(市、区)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原则,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作为本级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应当根据授权,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开展指导监督工作。上级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尊重和维护下级国资监管机构的出资人权利,不得代替或者干预下级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得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三)坚持政企分开、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机制,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有效途径和方式。
(四)坚持依法合规原则,加强分类指导,突出监督重点,增强各地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省国资委制定全省国有资产监管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制度,指导和规范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市州国资监管机构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指导规范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第六条 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的具体事项实行逐级指导监督。省国资委应当加强对市州国资监管机构的具体业务指导监督;市州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县(市、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具体业务指导监督。
县(市、区)政府未单独设立国资监管机构的,市州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建立与县(市、区)政府承担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的指导监督工作联系制度。
第七条 省国资委有关职能处室应按照本办法加强与市州国资监管机构的对口工作联系和业务指导,省国资委政策研究与法规处负责对市州、县(市、区)国资监管工作指导和监督的日常性工作。
第二章 指导监督工作机制
第八条 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应当根据指导监督职责,明确指导监督的分工领导和工作机制,加强指导监督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时研究和汇总本地区指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综合情况。
第九条 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之间应当加强纵向沟通协调,健全完善上下联动、规范有序、全面覆盖的指导监督工作体系,加强指导监督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日常信息沟通交流平台。
第三章 指导监督工作事项
第十条 上级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对下列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