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的通知
(湘国资法规〔2011〕152号 HNPR-2011-27003)
各市州国资委:
为规范和加强对市州、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市州、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指导监督,是指上级国资监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实施的依法规范、引导推进、沟通交流、督促检查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省国资委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授权,依照本办法,对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州国资监管机构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第四条 指导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