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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经济发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贯彻执行国家企业技术进步和重大装备国产化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推动全市企业技术进步,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指导和推动产学研联合,组织实施重大产业示范工程;组织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协调指导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负责组织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和标准化工作,开展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认定;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协调工业化和信息化的融合工作;协调组织全市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及全市优秀新产品奖的评奖工作;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市技术创新资金、市产学研发展资金等扶持企业发展资金的预算、实施和管理;负责市产学研管理办公室和市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办公室具体工作。

  (五)行业处

  负责电子信息产业、装备工业、消费品工业、原材料工业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工作,负责审核全市制造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负责有关行业准入管理事项;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和实施国家各行业发展专项;负责产业发展规划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工业及各行业的发展规划、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实施市重点发展产业的培育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工业结构调整方案及工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产业基地和工业园区建设;指导、协调我市工业企业与央属企业合作;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我市办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有关事务;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有关盐业管理工作;负责参与药品器械储备和灾情、疫情突发事故及地方常见病药品的紧急调用工作,参与市医药储备资金的监管;负责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有关军品管理的职责,承担促进军工技术转民用的工作;依法承担相关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企业处(市中小企业管理办公室)

  引导和支持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参与指导和规范创业投资业发展;指导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参与指导企业融资工作,组织协调政银企合作;负责指导和服务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工作;牵头拟订促进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典当行、小额贷款机构、融资租赁机构等的监督管理;承担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受理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申请;受理全市典当行的设立与变更申请;促进民营、中小企业的对外交流合作;协调解决民营、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指导和协调全市产业损害调查与维护产业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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