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进一步明晰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省、市院加强个案、类案研究,运用典型案例指导基层院正确开展批 捕、起诉和提出量刑建议等工作,准确把握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法律界限。同时,加强与公安法院行政执法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在涉罪案件移送标准、证据收集审查、犯罪数额认 定、法律适用管辖设置等方面达成共识,并适时制定规范性意见,确保执法尺度和证据标准统一。
4.积极查办和预防涉及知识产权的职务犯罪。充分利用查 办职务犯罪职能,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充当“保护伞”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严肃查办相关执法、司法人员在知识产权管理、保护活动中实施的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行为。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侵报案件中暴露出来的可能引发职务犯罪的隐患,积极开展预防调查。深入研究和 提出有效防范知识产权领域职务犯罪的对策措施,协助有关部门消除诱发职务犯罪的隐患,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5.加强对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监督,以深入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为契机,依法运用立案监督检察建议、查办职务犯罪等手段,督促相关部门移送并立案侦查一批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国内外广泛关注的犯罪案件,切实解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充分发挥追捕、追诉职能,加大查办案、串案力度,阻断知识产权犯罪团伙化、专业化的趋势。加强审判监督,依法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依法支持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执行 工作,规范执行行为,促进知识产权正确裁判的有效执行。探索 运用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方式,依法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完善工作机制,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水平
6.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联动机制,以建立健全“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为重点,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规范涉嫌知识产权犯罪的线索移送、审查、协商、处理等环节的操作,形成信息互通、情报共享的长效联动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完善刑事执法机关问的沟通配合机制,建立健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侦捕诉联动机制以及民事行政刑事检察对接机制,整 合办案力量,提高办案质效。加强与公安、法院等机关的联系沟通,通过完善联席会议、案件通报、疑难案件会商等制度,统一 执法思想和执法尺度。依托长三角地区检察机关办案协作机制, 加强地区间司法协助,促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的发挥。 完善与有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加强与知识产权、外事宣传、文 化、科技、信息产业等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沟通协调, 努力增强合力,为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创造良好条件。建立与 境外机构协作交流机制,重视涉外刑事司法程序的运用,加强与 境外相关机构的协作与交流,积极构建跨境知识产权案件司法协 助机制。
7.积极延伸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监督触角,在高科技企业聚 集度高、自主知识产权拥有数量大、司法诉求较多的工业园区、 科技园区、开发区,建立和完善派出检察室,检察工作站,积极 开展涉及知识产权的矛盾纠纷化解、案件线索收集、基层执法活 动监督等工作,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