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建立企业、银行和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机制。银行要与担保机构协商确定适当的担保比例,共同分担风险;同时,担保机构应根据申请担保企业的资信情况,要求其以合法的财产抵押或质押提供反担保,增强企业的风险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积极探索开展再担保和联保等业务。州、县经济和商务委员会及各担保机构要积极探索开展再担保和联保等业务,分担风险,放大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
第二十三条 建立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制度。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标准和评级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对担保机构从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评级,以规范对担保机构的管理。
第五章 政策优惠
第二十四条 通过银企融资洽谈会签约的企业贷款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适当放宽担保要求,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企业,可发放一定比例的信用贷款。
(二)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对抵押物价值的确定如上级行没有规定必须经中介结构评估时的,可以由信贷双方协商作价。
(三)各金融机构对信贷诚信企业的贷款利率应少上浮或不上浮。
(四)进一步完善对中小企业的配套服务措施,加大中间业务创新力度,积极推广银行本票业务。在结算、现金管理等方面探索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的个性化服务方式,运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多种金融工具,为中小企业信息咨询、财务管理、代收代付、投资理财、咨询评估等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签约跟踪制度。州、县政银企联席会议要对融资洽谈会上签约的项目,按合同、承诺、意向性签约等类型建立台账,定期跟踪分析,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督促合约方履行合约。统计银企对接活动成果,并按季填报《金融支持企业项目成果统计表》,于季后三日内报送黄南州政银企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黄南州政银企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金融支持企业项目贷款到位和履约情况月报制度,分县、分金融机构进行跟踪检查,按月公布。
第二十七条 全年各县金融支持企业项目贷款到位和履约情况纳入《黄南州货币政策导向评估报告》进行年度考核。
第七章 市场退出
第二十八条 已列入金融支持企业项目名录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黄南州政银企联席会议办公室从金融支持企业项目名录中清出,并在一年内不接受其再次入选名录的申请。
(一)企业财务管理混乱、有严重偷税漏税行为的。
(二)生产技术落后、严重污染环境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
(三)融资企业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欺骗银行,已经或可能造成融资损失的。
(四)融资企业不能按期归还额度项下的融资款项的。
(五)融资企业擅自改变融资用途的。
(六)融资企业拒绝或阻挠银行对融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七)融资企业有损害银行权益的其他行为。
(八)贷款卡年审不合格,且存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九条 金融支持企业项目名录实行一年一审的动态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黄南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