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困扶助。帮困扶助是使社区服刑人员安心接受矫正和顺利回归社会的保障,要积极协调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农村籍社区服刑人员落实责任田。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高就业谋生能力,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同时,积极探索创办符合当地实际的一批过渡性安置经济实体或基地,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的技能培训和劳动改造,尽快融入社会。
通过全面试行社区矫正,确立正确的社区矫正工作的价值理念,建立起保障有力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经费保障体制,形成科学、合理、完善、规范的制度体系,构筑部门协调、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打造一支作风优良、执法严格的专业化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提高刑罚执行效率,有效预防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四、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措施及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着力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各地要建立起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司法所具体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列入重要日程,进行研究部署,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联席会议制度,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及时通报,对重大问题共同研究解决,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完善工作程序,着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必须严格按照
刑法、
刑事诉讼法等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文件精神及《青海省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制度的规定,依法规范运行,维护刑罚执行的统一性、严肃性。试点地区要进一步深化社区矫正工作,及时修订和完善试点期间建立的社区服刑人员接收、管理、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统一社区矫正工作的文书格式,加强档案理,确保国家刑罚依法规范执行。尚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地区,在全州全面试行后,参照试点地区的做法,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各项制度的建立,用制度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不断提高规范化水平。要善于总结经验,探索规律,将工作中成熟、有效、规范的做法,上升为制度,为社区矫正立法创造条件。
(三)密切工作协调,着力建立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长效机制。社区矫正工作综合性强,涉及国家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搞好配合、加强协作,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的长效机制。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要依法充分适用非监禁刑罚和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对依法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罚的被告人,在审理中可以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并将有关法律文书及时抄送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发现有违法情况时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保障刑罚的正确执行。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对脱管、漏管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财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民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工作之中,指导基层组织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落实社区服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措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人事、编制部门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涉及的机构、人员要予以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广泛动员青年志愿者、离退休人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社区矫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