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政府信用平台应建立健全财务监督体系,对投融资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审查。政府信用平台应建立月度报告和审查制度、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及时将投融资资金的运作情况和财务运行状况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政府信用平台不得随意突破本级政府批准的融资计划,未经核准,政府信用平台不得随意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债务融资。
第十八条 政府信用平台要加强对建设资金拨付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会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跟踪检查。
第十九条 政府信用平台有权参与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审核和工程招投标工作,并根据本级财政批复的竣工决算,按照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二十条 州审计部门依法对各融资平台投融资情况进行年度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政府信用平台建立政府投融资计划考核制度。每年初,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照上一年度政府投融资计划,对政府信用平台投融资完成情况和有关部门投融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作为给予政府信用平台政府补助和奖励的依据,同时作为对工作人员奖励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由有关单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担保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经政府审查在现有的担保机构中确定担保资金使用单位。担保机构申请使用担保资金,须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是担保资金的管理部门,对担保机构围绕着担保资金开展的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工作。担保机构在取得政府投入的担保资金前,须按照相关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与财政部门签定有关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政府投入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