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结合实际,全面加强农村牧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结合全州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实际,突出抓好五个重点:一是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由州气象局牵头,尽快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地区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二是要根据
《条例》和《
青海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的要求,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各级政府要支持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2010年,在全州人口密集城镇和农村地区实施电子显示屏和预警广播建设项目,达到农村牧区气象信息广覆盖。三是分灾种开展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组建农牧区人工增雨和人工防雹作业网点,气象主管机构切实履行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管理职能,各县政府根据财政能力有计划、有重点、有层次地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网点的合理布局。四是建立健全气象部门和乡镇、行政村、中小学校的气象预警信息及时反馈的双向传递机制,乡镇一级建立气象协理员队伍,村一级要建立气象信息员队伍,负责当地的气象灾害信息传递、灾情收集等工作,提升城镇、农村牧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五是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快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设,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水平,2010年实现精细化预报到乡镇。要进一步强化农村气象灾害服务工作,拓宽气象工作服务“三农”的领域。
三、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全社会贯彻实施
《条例》的合力
各级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加大投入,建立持续稳定的农村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财政经费预算。民政、卫生、交通、城建、电力、通信、农牧、水利、国土、公安等部门要了解
《条例》中与其有关的各项内容,明确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健全气象防灾减灾工作联系工作制度,完善全州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形成合力,推动
《条例》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