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气象局关于贯彻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黄政办〔2010〕34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州气象局《关于贯彻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意见》业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2010年1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该
《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全面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气象灾害防御,有效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康福祉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
《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夯实我州农村牧区气象灾害防御基础,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形势,切实提高全社会对实施
《条例》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和我州社会经济的发展,气象灾害已经成为制约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成为我州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建设目标的重要障碍。
《条例》首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立了气象灾害防御原则、机制,依法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使“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体制进一步健全。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依法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将贯彻落实
《条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社会公众充分了解
《条例》的各项内容。州政府法制办要会同州气象局适时举办
《条例》实施座谈会,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努力提高宣传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