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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检察机关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3、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充分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突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食品、农资等侵害民生民利及印刷复制盗版图书、音像制品、软件以及假冒国际国内知名品牌的违法犯罪,重点打击在新闻出版、文化娱乐、高新技术和农业领域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及商业秘密的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和利用互联网、通信网络、电视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侵权犯罪行为。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损害科技创新发展的犯罪,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对于轻微犯罪的初犯,依法从宽处理。结合不同阶段开展的专项行动,有针对、有重点地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

  4、预防和查办涉及知识产权的职务犯罪。严肃查办行政执法、司法人员在知识产权许可、管理、执法、保护活动中实施的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行为。重点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充当“保护伞”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职务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市、区县两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委员会作用,加强与知识产权行业部门的联系与协作,深入分析研究在知识产权许可、管理、执法、保护过程中可能滋生职务犯罪的岗位、环节,查找漏洞,积极开展预防调查和预测预警,主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单位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依托“侦防一体化”工作格局,对知识产权职务犯罪案件及时跟进,查处和预防工作同步开展。

  5、强化对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监督。进一步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依法纠正对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有案不立、有罪不究或者降格处理、以罚代刑等问题,建议和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防止打击不力。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及时派员提前介入,引导案件侦查方向及证据的收集、固定,并根据事实与证据,建议追捕、追诉相关涉案人员。对于发生在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侦查、审判等过程中的违法情形,坚决予以监督纠正。加强知识产权民事司法、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监督,公正妥善处理各类诉讼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严守我国法律、尊重国际惯例,依法妥善处理。

  6、加强青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依法保护青奥会知识产权权利人享有的与青奥会有关的商标、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专利、商业秘密、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等专有权利。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青奥商标、标识、特许商品及侵犯青奥商业秘密等犯罪案件。积极查办和预防发生在涉及青奥知识产权领域的职务犯罪,注意把握政策,选准时机,讲究方法,做到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加强涉及青奥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监督,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手段,切实强化青奥品牌保护。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商洽,开展对青奥知识产权在国际市场上的司法保护,保障相关企业合法权益,维护青奥会秩序,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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