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辽政发〔2011〕4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现提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如下:
一、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主要目标
“十二五”期间,基本建立起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和监管体系,全面实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到2015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153.30亿立方米以内,削减城镇地下水开采量12.44亿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27%,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8以上,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下降到17%以下,城镇污水处理回用率达到30%以上,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0%以上,饮用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主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制定全省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实行区域取水许可限批,控制新增用水过快增长。严格执行《
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
辽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全面实施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行动,对于地表水、公共供水管网供水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地区,提高地下水资源费标准;除应急备用水源外,已有的城镇地下水取水工程全部限期关闭。严格执行《
辽宁省水库供水调度规定》,推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连通联调,确保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要。
三、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加快重点节水工程建设,实施千万亩节水滴灌增粮、灌区和高用水企业节水改造、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工程。制定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推进城镇再生水利用工程。制定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对重点用水单位,实施用水效率监测和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