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一)实现村卫生室全覆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村卫生室的规划设置,根据服务人口、居民需求、地理条件等因素,确定辖区内村卫生室数量,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村卫生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或者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维护等。村卫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医院、县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9〕98号)执行。各县(市、区)政府要统筹安排村卫生室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将村卫生室纳入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规划,并制定具体的建设规划。
  (二)实现乡村医生全覆盖。乡村医生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包括村卫生室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具备执业资格、年龄在65岁以下(含65岁)的乡村医生中考核确定,按照户籍人口,原则上每千人口配置1-1.5名乡村医生,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实现乡村医生全覆盖。65岁以上的乡村医生原则上不在村卫生室执业。
  四、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一)实施乡村医生准入制度。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乡村医生资格审核,加强准入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二)实施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所需经费由县(市、区)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