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6 仓储物流单位员工岗位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b) 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等设施、器材是否完好;
c) 有无遗留火种和吸烟现象;
d) 装卸作业有无违章;
e) 门窗封闭、完好情况;
f) 有无其他异常情况。
4.1.7 因工作需要确需动用明火时,仓储物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至少进行下列检查:
a) 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是否在位;
b) 动火地点与周围建筑、设施等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动火地点附近四周是否有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
c) 动火检修的容器设备是否经过清洗,是否经检验合格;
d) 焊具是否合格,燃气、氧气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e) 电焊电源、接地点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f) 动火期间的灭火应急措施是否落实。
4.1.8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部门和责任人,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4.1.9 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仓储物流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4.1.10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4.2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4.2.1 仓储物流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4.2.2 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1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 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b) 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附近的员工立即摁下按钮或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后,参加灭火和疏散工作。
4.2.3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分钟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a) 通讯联络组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b) 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控制和扑救火灾;
c) 物资抢救组按分工抢救物资;
d) 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4.3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4.3.1 仓储物流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
4.3.2 应根据本单位实际,配备相应的灭火、救援和物资疏散的装备、器材。
4.3.3 火灾发生时,员工应按照预案要求组织疏散人员和物资。
4.3.4 火灾无法控制时,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4.4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4.4.1 仓储物流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
a) 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b) 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4.4.2 仓储物流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
4.4.3 单位应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利用板报、展板、专栏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4.4.4 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在岗人员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4.4.5 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单位员工应达到以下要求:
a) 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b) 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c) 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d) 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e) 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4.4.6 仓储物流单位应按照《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附录A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5 验收
仓储物流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验收应按照《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组织实施。
寺院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寺院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验收等。
本规范适用于黄南州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寺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建设要求
4.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4.1.1 寺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其经堂负责人每周应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4.1.2 寺院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b) 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c)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d)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e) 僧侣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f) 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g) 防火巡查、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h) 厨房、灶间烟道每季度清洗情况;
i) 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消火栓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消防水池(水缸)有无蓄水情况;
j)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情况;
k)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1.3 寺院应确定防火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单位)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经堂内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4.1.4 寺院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b)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c) 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d) 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4.1.5 寺院僧侣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岗位防火检查。
4.1.6 岗位防火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b)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c) 寺院内有无遗留火种;
d) 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4.1.7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对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寺院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和责任人,报寺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4.1.8 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寺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4.1.9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4.2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4.2.1 寺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抓好第一、第二灭火力量的建设,熟悉初起火灾扑救的组织指挥程序。
4.2.2 僧侣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僧侣应在1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 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
b) 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僧侣利用现场消火栓、消防蓄水池、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c) 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附近的僧侣引导人员疏散。
4.2.3 现场僧侣确认火灾后,及时上报火灾情况,并立即形成第一灭火力量使用附近消火栓、消防水池(水缸)、灭火器等灭火。
4.2.4 火灾确认后,寺院僧侣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于3分钟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 通讯联络组通知人员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人员;
b) 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寺院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c) 疏散引导组按分工通知、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d) 安全救护组负责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e) 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4.3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4.3.1 寺院僧侣应熟悉本寺院疏散逃生路线以及引导人员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
4.3.2 火灾发生时僧侣应通过喊话等方式稳定火场人员情绪,消除恐慌心理,引导人员采取正确的逃生方法,向安全地点疏散逃生,并防止拥堵踩踏。
4.3.3 火灾无法控制时,寺院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4.4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4.4.1 寺院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
a) 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b) 本寺院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4.4.2 寺院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
4.4.3 寺院应在院内显眼位置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利用展板、专栏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4.4.4 寺院应组织僧侣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4.4.5 寺院应利用每日晨课时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4.4.6 消防安全教育应达到以下要求:
a) 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b) 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c) 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d) 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e) 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4.4.7 寺院应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消防安全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在经堂内应设置醒目的“禁止使用明火”提示牌,在供放长明灯处和设置香火处提示正确的使用方法。
4.4.8 在寺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提示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并按照《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附录A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5 验收
寺院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验收按照《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执行。
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
1 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