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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黄政办〔2010〕5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0〕108号)要求,现就做好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各县、州政府各部门要通过本次清理工作彻底厘清规范性文件家底,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今后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原则要求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原则要求:一是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切实做好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使政府规范性文件能够适应改革发展的要求,服务于全州工作大局。二是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规范性文件之间应当相互协调和衔接。三是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从制度、源头上解决增加企业负担的问题。
  三、清理范围
  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是州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州政府各部门和各县人民政府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汇总、谁公布”的原则,由制发机关组织实施清理。重点围绕以下四类问题进行研究梳理:
  1、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的;
  2、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没有合法依据,或者与同阶位其他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的;
  3、规范性文件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
  4、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四、组织领导
  各县人民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理工作,要把清理工作作为今年法制工作重点,要确定一名领导负责,安排专人认真开展清理工作,并于8月2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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