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围绕减排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提高企业达标率。各县要以污染减排工作为重点,确保所有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结合环保专项行动,加大对各类违法排污企业的专项整治力度。对超标排污企业一律限期整改,逾期不能达标排放的,责令停产治理;对经治理仍然达标无望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对未按规定建设或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企业和单位,要及时公开曝光,并要求限期整改;新建项目凡未执行环评或“三同时”制度的,一律责令停产整改,依法进行处罚;建立明查暗访与群众举报、环境执法与新闻舆论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减少环境违法现象的发生。
4、依法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生产能力。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经济和商务委员会要根据国家和省上出台的产业政策,限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生产能力和产品。提出每年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生产能力名单,督促各县政府实施关停取缔,确保关停工作落实到位。加大对国家限制发展和淘汰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执行差别电价的力度。凡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或设备,要立即责令停产,并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关闭取缔。
5、严把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准入关。各县要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当地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相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严把土地、信贷闸门,提高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确保项目建设符合国家行业准入规定。严格把好建设项目审批关。
6、加大污染减排监督检查和考核。州有关部门和各县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开展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州、县环境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加大对已投运的污染治理设施的监察工作,对擅自停用污染治理设施、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要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及时跟踪、调度各县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并实行内部通报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建立预警预报制度,及时向政府反馈意见。
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建设。州环境保护局负责污染减排工作的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州委、州政府,并向全社会公布,同时作为各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州政府对未完成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地区,实行一票否决制,并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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