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管理保障措施
1、落实污染减排责任制。严格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
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方案和办法的通知》(青政[2008]12号)文件精神,落实地方政府和企业减排的责任,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各级政府是污染减排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及时认真地对本地区污染减排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并亲自督查落实。分管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切实做到有方案、有重点、有措施、有督查,务必把责任和措施落到实处,抓出成效。各县要把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纳入本县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中,把减排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相关单位和重点排污企业。
进一步强化企业污染减排的主体责任,切实落实企业法人污染减排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按照州、县政府制定的计划与目标,全面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环保部门对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企业,不再审批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要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未按规定建设或污染减排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企业和单位要及时公开通报,实行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行为要实行重罚,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强化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污染减排工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将减排目标纳入全州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之中,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积极争取国家的重大项目及资金投入,特别是加大同仁县污水处理厂项目的争取力度。州经济和商务委员会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和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产业升级的若干政策措施》中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实施计划并督促实施。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大对全州集中供热项目脱硫设施的安装建设,确保到2011年8月底前完成同仁县集中供热二期工程的建设任务,并投入运行。州财政局要积极争取污染减排重点项目资金,加大对减排重点工程和减排工作的资金支持。州环境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污染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核查验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提高行业准入门槛;负责监督排污企业落实减排项目,对未按期建成治理设施或者建成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要依法查处;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力度,对不按要求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实行必要的限期整改或关停。州统计局要定期向减排办提供社会经济发展和全州用煤量、主要产品产量等有关统计数据,为减排核查核算提供依据。工商部门对列入关停、淘汰的企业要及时吊销营业执照。供水、供电部门对列入关停、淘汰的企业要及时断水、断电,并提供断水、断电证明材料。州监察局要加强对污染减排的监督检查,对因工作不力未能按期完成污染减排任务,或在污染减排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宣传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舆论监督,营造污染减排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