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国家环保总局)
11、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调度办法(国家环保总局)
12、《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
13、《青海省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三)编制原则
1、全过程系统控制原则。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调整产业结构、节能降耗、技术进步、工程治理、监督管理等全方位推进污染减排工作,制定2010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
2、同口径比较原则。以2005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统计基数、口径、范围为计划编制范围。将排放总量基数分为环境统计发表调查重点工业企业、非发表调查的非重点测算工业企业、生活源三部分。
3、强化动态变化原则。污染减排计划编制重点以各项工程措施为重点辅之以淘汰落后产能、加强监督管理等措施,强化新增量部分的预测。
4、责任分解落实原则。通过编制计划,将年度污染减排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县和有关部门,减排任务落实到责任单位和企业,并明确完成时限。
5、可达性原则。结合全州产业结构特征、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分布等实际,在综合考虑主要污染物新增量的基础上,做好新增量、存量、减排量之间的系统分析,使污染减排目标和计划任务相一致,各项对策措施具有可操作性。
(四)口径和范围
基准年:以2005年为基准年,并分析2008和2009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增减变化。
总量排放基数与范围:主要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2005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环境统计数据确定。未纳入总量统计口径的污染物排放量不作为减排计划编制重点(如面源、农业源),对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动态变化不产生影响的工程措施不考虑(如生活垃圾处理厂)。同时强调属地原则。
二、现状分析
(一)化学需氧量排放情况
2008年排放总量:工业排放量127.48吨,占排放总量的11.31%;生活排放量999.03吨,占排放总量的88.69%。共计化学需氧量 年排放量1126.51吨。
2009年排放总量:工业排放量76.34吨,占排放总量的6.63%;生活排放量1074.93吨,占排放总量的93.37%。共计化学需氧量 年排放量1151.27吨。
(二)二氧化硫排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