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标准说明:1、每项分值为该项最高分值,考核标准项扣分超过该项最高分值,该项记0分;
2、考核分数低于80分,视为不合格;
3、发生医疗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
附件2:
北京市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伤职工康复就医和康复费用结算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参加工伤康复的工伤职工和工伤康复机构。
第三条 工伤康复机构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工伤康复机构为工伤职工康复出院带药量最多不能超过一个月。
第四条 工伤康复机构应为康复出院的工伤职工出具康复效果评价报告。
第五条 工伤康复机构为工伤职工康复所需费用符合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
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及《北京市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支付范围》的,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第六条 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康复费用,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工伤康复机构申报结算工伤康复费用总额的90%拨付给工伤康复机构,剩余的10%康复费用,做为年度考核工伤康复机构的工伤康复服务保证金,年度考核合格的,予以支付,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支付。
第七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在与市医保中心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或在未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康复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八条 工伤康复期终结,或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评定可以出院的,康复对象拒不出院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康复对象承担。
工伤康复机构不及时为康复对象办理出院手续的,终结期后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工伤康复机构承担。
工伤康复机构违反《支付范围》的规定,超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的,超出费用由工伤康复机构承担。
第九条 工伤康复费用可按以下方式结算:
(一)工伤职工在工伤康复机构住院康复费用以服务项目为主要方式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