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1﹞38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242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北京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和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工伤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医疗机构,是指根据工伤职工的分布情况和医疗救治的需要,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并与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签订工伤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工伤医疗机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工伤医疗机构为工伤职工治疗工伤部位或职业病所需费用符合北京市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第五条 工伤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并加盖工伤医疗专用章。
工伤医疗机构因为工伤治疗需要为工伤职工出院带药量或门(急)诊开药量最多不能超过一个月。
第六条 工伤医疗机构应为受伤职工出具诊断证明书,并明确伤害部位和伤害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