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伤残军人旧伤复发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给予全额补助;对因患职业病或涉核评残的残疾军人治疗职业病和放射病个人负担医疗费给予补助,补助额度上报至省民政厅确定。
4、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的优抚对象,在规定的目录范围外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超过2万元的,超过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人每年补助的最高限额为10万元,个别情况特殊的,由县民政局审核后,上报到州民政局复查,经省民政厅批准后补助金额也可突破最高限额。
5、1969年12月31日前入伍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军队退役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目录范围之内)个人负担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人每年补助的最高限额为1万元。
6、慢性病医疗补助
优抚对象患下列疾病,病情程度尚不需要住院治疗,但需要长期服药的给予慢性病治疗补助。⑴各种恶性肿瘤门诊放疗;⑵器官功能衰竭、血液、腹膜等透析治疗;⑶糖尿病II型(出现并发症)治疗;⑷二级以上高血压、冠心病、(心、脑、肾并发症之一)、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治疗;⑸重症肝炎、肝硬化治疗;⑹类风湿;⑺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气肿、支气管哮喘、肺心病;⑻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者(非透析治疗);⑼甲状腺功能亢进;⑽系统性红斑狼疮;⑾帕金森氏病、帕金森氏综合症;⑿特发性疾病(多发性肌炎、皮肌炎、硬化病、重症肌无力)等。补助时由优抚对象提供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化验单等,经核实批准,可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000-2000元。
(十)不享受医疗补助的范围
1、因吸毒、自伤、自杀、自残、酗酒、打架斗殴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2、矩形、美容、镶牙、配眼镜、助听器、假眼及购置营养品、保健用品等费用;
3、有劳动、劳务合同或参加了专项社会保险,具有相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的(如工伤、交通肇事、意外伤害等)。
(十一)优抚对象医疗费凭证及报销期限
优抚对象所产生的医疗费凭证当年有效,当年报销,不能留用下年度使用或报销;医疗费凭证必须是患者本人的真实姓名,医疗机构在患者出院及医疗凭证上填写患者的身份证号、姓名必须与本人身份证相符。
四、资金筹措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和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按原渠道解决。医疗补助资金通过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补助、地方各级财政专项安排等多渠道筹集,也可由社会福利金中安排一部分,动员社会力量捐助筹集一部分作为补充。
五、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