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办法
(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纳入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制度范围。
(二)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病复发的医疗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职人员医疗费,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或无工作单位的,由本人直接向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和提交病历及诊断书,民政部门审定后从优抚对象大病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三)七级至十级在乡残疾军人、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军队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的部队退役人员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根据青政办〔2004〕153号文件的规定,农村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特困人口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补助。
(四)凡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内的优抚对象,全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凡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内的优抚对象,全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帮助其缴费参保。
(五)优抚对象在州、县人民医院、藏(蒙)医院,凭《青海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可享受以下医疗优惠:1、门诊病人免收挂号费,诊断费在院方规定的基础上减免30%;2、住院病人药费在实际执行价格基础上优惠15%,检验费、诊查费、麻醉费、手术费减免30%,住院床位费减免50%。
(六)符合规定条件的优抚对象可同时享受城乡特困人口(低保对象)医疗补助的门诊补助。
(七)建立优抚对象大病医疗补助制度。优抚对象患大病住院,凭《青海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在享受医疗卫生优惠减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报销、城乡特困人口医疗补助后,个人承担部分,由优抚对象大病医疗补助资金中按比例给予救助。
(八)优抚对象门诊医疗补助
优抚对象门诊医疗补助每人每年500元,以现金形式直接发给本人。
(九)优抚对象大病医疗补助标准
1、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医疗规定待遇及城乡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目录范围之内)按8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人每年补助的最高限额为3万元,个别情况特殊的,由县民政局审核后,上报到州民政局,经省民政厅批准后补助金额也可突破最高限额。
2、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费(目录范围之内)个人负担超过3000元的,超过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人每年补助的最高限额为3万元,个别情况特殊的,由县民政局审核后,上报到州民政局复查,经省民政厅批准后补助金额也可突破最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