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民政局等部门关于黄南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黄政办〔2010〕11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局《关于黄南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黄南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局 二○一○年十月)
为贯彻落实国家对优抚对象的优惠政策,切实解决我州优抚对象的医疗困难,体现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优待,根据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完善优抚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青民发〔2010〕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依据和基本原则
以《
兵役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通知》(青政办〔2005〕160号文件),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通知》(青民发〔2007〕110号文件),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完善优抚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青民发〔2010〕92号文件)为依据,构建以城镇医疗职工基本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依托,以大病医疗补助为重点,以医疗减免为补充,与城乡医疗补助制度相衔接,与我州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优抚对象保障制度。
二、保障对象
持有《青海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并具有黄南州常住户口的以下各类优抚对象:残疾军人、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从部队退役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已批准享受国家生活补贴的军队参战人员、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的部队退役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已批准享受国家生活补助的人员、1969年12月31日前入伍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军队退役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