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作为新增排污企业纳入重点调查:①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新建已验收的企业;投入试生产、试运行,已造成事实排污累计30天及以上的新建项目。②上述新增企业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中任何一项污染物的排放量若大于该地区该项污染物85%排放量筛选企业中最低值,或上述四项污染物任何一项2010年产生量大于我州该项污染物产生量65%的企业的最低值,或危险废物≥50吨,或重金属(产生量)>0。试生产、试运行不足30天的新建项目,不纳入本次调查。
(2)关停、关闭企业的删、留原则:在2010年度停产的产业活动单位,纳入本次调查;②2010年1月1日以前关闭的产业活动单位,不纳入本次调查。
(3)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业、水力发电、土砂石开采业不纳入动态更新的重点调查企业范围。
2、农业源调查范围。包括种植业、水产养殖业和畜禽养殖业。种植业的调查内容包括调查区域内耕地、保护地和园地的面积;水产养殖业的调查内容是调查区域内鱼、虾、贝、蟹等人工养殖水产品的产量,及网箱养殖的产量和面积等;畜禽养殖业的调查以县为基本单位,调查内容是调查区域内生猪≥50头(出栏)、奶牛≥5头(存栏)、肉牛≥10头(出栏)、蛋鸡≥500羽(存栏)、肉鸡≥2000羽(出栏)的养殖单元的畜禽养殖总量(即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养殖总量);发表调查的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调查内容包括畜禽养殖种类、存栏量、出栏量、饲养周期、清粪方式、粪便利用方式、尿液/污水处理方式等。
3、城镇生活源的调查范围。包括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住宿业与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以及独立燃烧设施,基本调查单位为州;机动车污染源的调查范围为辖区内所有机动车,按州为基本单位填报机动车保有量,以及其中分年度注册登记车辆数。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调查范围。为辖区内2010年12月31日以前投入运行、试运行所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垃圾处理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
(三)调查内容。调查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以“十二五”规划重点控制的污染物、今后一段时期内解决环境保护的重点、热点问题为重点,结合即将施行的“十二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调查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废水主要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重金属等12项;废气主要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6项;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粉煤灰、冶炼废渣等类别。工业源危险废物按照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1号令发布的《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填报废物的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